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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 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章(民事发【1992】24号) 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二款(民电【2001】)185号) 二、建设条件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三、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4、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公益性公墓办理程序 1、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经营性公墓办理程序(省级民政部门暂时停止一切经营性公墓的批建) 1、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审核; 3、省民政厅审批。 五、责任股室:社政股 719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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