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的审批
  

一、文件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
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章(民事发【1992】24号)
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二款(民电【2001】)185号)
二、建设条件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三、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4、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公益性公墓办理程序
1、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经营性公墓办理程序(省级民政部门暂时停止一切经营性公墓的批建)
1、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审核;
3、省民政厅审批。
五、责任股室:社政股  719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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