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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人民政府民政局

(一)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和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订全县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并对各项法规、条例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全县村委会、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负责承办全县乡(镇)的区域的申报,代县政府申报城镇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呈报乡、镇的设立和撤销;负责全县乡村之间和相邻县边界线的勘察和边界纠纷。
(三)主管全县拥军优属、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评残、烈军属扶恤优待及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工作;承办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掌握、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县的双拥工作。
(四)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主管驻县区的中直、省直、县直单位城镇退伍兵安置分配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协调、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
(五)指导全县农村救灾工作,掌握灾情,指导生产自救,发放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
(六)管理全县农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督促乡镇发放低保金和管理使用城镇低保金的落实。
(七)管理全县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城乡困难户临时救济和农村“五保户”的五保供养以及其它特殊救济对象,对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40救济的救济政策、标准监督实施。
(八)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城镇社区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制定全县社会福利生产发展规划;对社会福利生产企业进行指导和宏观管理。
(九)负责依法对全县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十)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的审批登记管理。
(十一)负责主管婚姻工作,办理全县婚姻登记,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并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二)负责全县老龄工作,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负责全县革命烈士史料的收集、整理、编纂工作。
(十五)协同有关部门负责民政院校的招生、实习、分配和全县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评比表彰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承办行政村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和审核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更新地名资料。
(十七)负责全县为积累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十八)负责机关和基层党建及群团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属干部管理和劳动人事工作。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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