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县环境保护局 |
(一)监督检查国家及省环境的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地方性、区域性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和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检查国家及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拟定我县有关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态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重点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及对污染治理设备运转情况实施监督。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查、审批建议,并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区域、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全县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组织和协调全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环境保护科技政策,监督检查国家及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贯彻实施;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县区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管理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工作,落实“三同时制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环保产品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管理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及省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室内环境监测办法,并监督实施。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统一组织管理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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