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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国土资源局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执行国家制定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实施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依法行政,落实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矿业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管理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决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呈报和登记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九)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保护地质环境、地质遗迹。
(十)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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