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传〔2008〕4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邢政办传[2008]30号)精神,深入推进全县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承诺落实年和行政执法年”各项工作,严防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县政府决定从5月开始到8月上旬,在全县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进我县“隐患治理年”、“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等工作部署的落实;督促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运行。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坚持与全县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承诺落实年,行政执法年”的工作部署相结合,与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形式
督查行动由县安委办综合指导、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单位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县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承诺落实年和行政执法年活动的通知》(临安字〔2008〕4号)及本方案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自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县安委办组织对8个乡镇进行全面督查。安监和建设、质监、教文体、旅游、卫生、公安交警、交通、农业、水务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三、督查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建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镇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浏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县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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