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充分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临城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立核算企业(矿山开采企业除外),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的项目以及从临城县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独立核算),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资金扶持, 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项目,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三)新建工业标准厂房,以租赁或出售方式对外招商的,自租赁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租赁经营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鼓励新建多层(二层以上)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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