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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经营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景点开发建设(包括各景区的景点开发、道路建设、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的,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经营者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第四条 土地开发配套扶持政策
(一)在县域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指标确定用地限额,在限额内给予土地开发配套扶持。
鼓励内外客商在我县规划的工业园区投资建厂,鼓励开发建设园中园;对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给排水、供电、通讯、道路等基础条件。对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能带动县内产业升级的龙头项目,县财政承担部分场地平整费用(由企业暂时垫付,在企业实现税收后从县留成部分给予返还)。
(二)对投资新建标准化厂房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指标原则上不能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所规定标准,在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上,根据投资规模可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三)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城市规划和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交有关费用。
第五条 收费政策
新建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按照规定必须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下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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