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权益保障政策

  (一)对县确定的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检查、评比、收费、摊派或处罚(税务、安检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须经单位一把手批准);不得采取查封帐户等强制性措施。

(二)对建设项目审批实行统一受理,限期办结,在本县审批权限范围内,原则上2个工作日办理完一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4个工作日。对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手续办理实行全程代办制度,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办理。

(三)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奖励政策

(一)凡引荐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企业,按到位的外来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引荐人: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部分按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5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投资额的0.7%给予奖励;

5000-1亿元(含1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0.9%给予奖励;

1亿元以上部分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

(二)凡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或捐赠用于项目建设、公益事业的,按其引进、捐赠资金额或捐赠物资评估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职能部门从上级争取的政策性资金除外);奖励从县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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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9 11: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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