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三)引进资金、捐赠及项目的,奖金由财政部门进行认证并组织兑现。

(四)企业在上一年纳税正常的情况下,当年纳税额增长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奖励财政指标一个(受奖人员必需具备必要的录用条件)。

(五)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不再纳入财政指标奖励范围;矿山开采企业不予奖励(矿产品深加工部分可酌情研究)。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5000万以上的工业项目,县委、县政府授予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功臣”荣誉称号,奖金1万元以上。

(七)对在项目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县委、县政府授予“支持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金0.5万元以上。

第八条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县招商局和财政局组织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由财政部门负责尽快办理兑现。

第九条 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影响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十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适用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相符的,按本政策执行。

 

                          2008年5月4日

 

上一页  [1] [2] [3] [4]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9 11:54:06
 

返回首页 | 临城简介 | 政务信息 | 办事大厅 | 招商引资 | 便民服务 | 管理登录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临城县人民政府

本网站由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联系电话:0319-7199801  电子邮箱:lcxrmzf@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