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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进资金、捐赠及项目的,奖金由财政部门进行认证并组织兑现。
(四)企业在上一年纳税正常的情况下,当年纳税额增长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奖励财政指标一个(受奖人员必需具备必要的录用条件)。
(五)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不再纳入财政指标奖励范围;矿山开采企业不予奖励(矿产品深加工部分可酌情研究)。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5000万以上的工业项目,县委、县政府授予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功臣”荣誉称号,奖金1万元以上。
(七)对在项目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县委、县政府授予“支持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金0.5万元以上。
第八条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县招商局和财政局组织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由财政部门负责尽快办理兑现。
第九条 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影响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十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适用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相符的,按本政策执行。
200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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